
01.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沿革與展望(EMT-1)
前言
台灣早期消防工作係以預防火災與搶救災害為主,也明定於民國74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之「消防法」。民國84年8月9日制定公布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,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一條正式確認緊急救護為消防三大任務之ㄧ,兩者奠定了我國緊急醫療救護之重要基礎;民國86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通過急診醫學科為第19個主專科醫師科別,加速了台灣緊急醫療救護的推動。
台灣緊急醫療救護發展的沿革
一、台灣光復後消防雛形期
民國34年國民政府播遷至台灣時期,以留用日治時期台籍消防人員及前警防團義勇消防人員為主,民國36年8月14日修訂「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」,將各縣市消防組織規劃為警察局消防隊;民國48年12月1日起各縣市消防隊陸續啟用「119」號碼為民眾火警緊急報案免付費的專線電話4,民國55年9月26日確定消防警察隊為消防業務單位。本時期主要在消防警察的改制,也為「警消」簡稱緣由,應可視為台灣光復後警消發展的雛形期。
二、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雛型期(前期)
民國58年1月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警察大隊成立勤務指揮中心,集中受理火災及救災之報案,民國59年3月1日完成3部救護車之籌備,將為民服務對象擴大至一般傷病患;民國61年1月8日成立緊急病傷難救護中心,並在民國62年5月23日公布臺北市緊急傷病救護辦法,開始有緊急救護運作模式。民國70年6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救護車管理辦法,完備救護車執行各項要點,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大隊也於民國71年3月1日發布高雄市緊急傷病救護辦法。在此時期緊急救護展開為民服務工作,救護車上無或僅有少許救護器材與設備,為單人出勤且未受過各項專業訓練,應僅可稱為運送車輛,以協助將傷病患載運至醫院為主要任務。
三、台灣緊急醫療救護萌芽期(先驅期)
行政院衛生署自民國74年7月開始執行「第一期醫療保健計畫」,將台灣地區劃分為17個醫療區域醫療網及建立分級醫療作業制度,開始對台灣的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有整體性規劃;民國79年7月起依「第二期醫療保健計畫」開始研訂「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」,全面推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計畫,也將急診醫療納入醫院評鑑項目,民國82年2月完成全國17個醫療區域緊急醫療網與救護指揮中心的建置。本時期曾發生了多件大量傷患事件,間接讓大家注意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重要性,多了一些緊急醫療救護制度規劃與創辦,當時119救護車主要出勤任務是車禍或心臟停止急救,內科傷病患經常是由家屬帶到醫院或由私人或醫院救護車接送,救護車內部僅有些許救護設施,也只有一名接受過少許初步救護處理訓練的警消擔任初步處理、搬運及運送病人至就近醫院。
四、台灣緊急醫療救護成長期
民國84年1月17日發生了舉世關注的芮氏規模7.2級日本阪神大地震,2月15日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發生火災,創下單一火災死亡人數最高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,引起了輿論壓力,喚醒社會大眾對消防救災能力的重視與質疑,加速了3月1日消防署的成立,同時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民國84年7月才能在立法院火速通過,8月11日修正公布的「消防法」也將緊急救護入法,接著民國85年5月29日發布「緊急救護辦法」及民國86年4月公告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」,奠定了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的法源基礎。
五、台灣緊急醫療救護成熟期
民國92年6月26日訂定發布「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」,民國94年4月28日修正發布「緊急救護辦法」,民國96年7月2日訂定發布「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」,民國97年7月17日制定發布「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」,民國97年7月29日訂定發布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」,民國97年9月3日訂定發布「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」,民國98年6月30日訂定「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」,民國98年7月13日制定發布「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」,民國102年5月23日公告訂定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」,6月21日發布「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」,7月11日訂定發布「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」,民國104年2月12日公告「救護技術員訓練機關(構)或團體許可之審查作業原則」,民國105年5月17日修正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」,民國106年6月20日首次召開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研修會議;從以上緊急醫療救護法與相關法規的制定與修正,可看出本時期發展的脈絡,台灣緊急醫療救護已逐漸邁入醫療指導、公共資訊與品質管制的層級。
台灣緊急救護20多年的發展概況
一、緊急救護出勤次數與送醫人數
自民國84年來,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次數,90年、100年及106年分別為84年的1.75倍、3.79倍及4.15倍(圖01-01);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送醫人數90年、100年與106年各為84年的1.79、4.28與4.66倍(圖01-02)。
圖01-01 全國消防機關84年至106年緊急救護出勤次數統計圖
圖01-02 全國消防機關84年至106年緊急救護送醫人數統計圖
二、緊急救護出勤原因
自有紀錄的民國82年來,全國消防機關在各項緊急救護出勤原因中,車禍與急病分占前2位(圖01-03),其次為自民國97年後已呈現平穩趨勢的未送醫,約占所有出勤總次數的22%。
圖01-03 全國消防機關82年至106年緊急救護出勤原因統計圖
三、救護技術員訓練成果
從民國87年來具備救護技術員證照之消防人員逐年增加,至106年底占全體消防人員的92.2%(圖01-05),中級救護技術員占所有救護技術員的81.54%,高級救護技術員則占了9.84%(圖1-3-5),訓練合格之緊急救護訓練助教有788名,緊急救護訓練教官則有591名。
圖01-04 全國消防機關各年度救護技術員總人數與比率統計表
圖01-05 全國消防機關各年度各級救護技術員比率表
台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展望
美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法(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s Act)在1973年頒布,1979年急診專科醫師獲得政府認證14;日本1963年修正消防法,明確規定消防單位負責運送受傷病人,救急醫學會(Association of Acute Medicine)在1973年成立15;台灣緊急醫療救護發展起步雖然較晚,但如何在有限的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下,維持既定的緊急醫療救護品質,未來應可在下列事項有努力的空間:
- 一、 建立符合救急的到院前與急診檢傷分級制度,訂定妥善的收費辦法,以減少緊急醫療救護資源的濫用。
- 二、 整合可培訓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訓練機關(構)、精進師資之訓練及繼續教育、編撰符合緊急醫療救護實務的課程教材,確保受訓人員獲取應有的學識與技能,提升緊急醫療救護訓練的品質。
- 三、 設置可即時使用的緊急醫療救護管理系統,建立線上雲端資料庫。
- 四、 設置即時顯像系統,強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及醫療指導醫師的線上指導。
- 五、 加強救護技術員與急診醫護人員的交流,強化急診醫護人員對緊急救護的認識與認同,改善急診與緊急救護之安全與管理,並有適當的評估與檢討機制。
- 六、 改善緊急醫療救護的環境,增加應有的專責人力並有留置人才的機制。
練習題
1.何時發布『消防法』?
(A)民國74年11月29日(B)民國75年11月29日(C)民國76年11月29日(D)民國77年11月29日。
2.何時發布『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』?
(A)民國96年7月29日(B)民國97年7月29日(C)民國98年7月29日(D)民國99年7月29日。AB
參考資料
內容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教材
圖片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教材